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
2023年7月1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此前欧洲议会批准的新版《电池与废电池法》(EU 2023/1542),取代2006年颁发的旧版电池法规。该法已于8月17日正式生效,并将于2024年2月18号起正式实施。6月27日,兴业研究已就欧盟电池新规进行了初步解读和影响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欧盟后续公布的正式法律文本,对主要规定细则进行介绍,并提出应对思考。
主要规定细则方面,欧盟电池新规对电池碳足迹、标志标识、限用物质、电池回收、关键材料回收回用、合规评价认证、尽职调查、电池护照、耐久和性能要求、信息系统构建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旨在构建符合“低碳、循环、道德”的产品生产原则。
欧盟制定电池新规的核心动机在于,欧盟电池产业发展滞后,在全球产业竞争中处于落后地位,不仅将难以满足未来大量的市场需求,还将对汽车产业、人员就业,乃至绿色转型产生巨大影响。欧盟希望通过电池新规将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关领域的隐性成本显性化,重塑电池产业的成本架构,突出欧盟的竞争优势,培育本土电池产业,最终形成标准和产业协同的双重优势。
电池产业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在应对措施方面,电池产业链具备全球化特征,涉及全球多个国家的合作协同,政府部门应进一步为电池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标准制度保障,并基于我国电池产业优势引导产业链协同优化,促进相关标准体系演化成为国际规则,构建话语权体系。对于我国经贸和产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欧盟政策法律,在其立法通过前应积极与欧盟展开磋商谈判,推动制度规则互利互惠。
在电池关键原材料方面,我国同样严重依赖进口,面对未来电池关键原材料潜在的供需紧张,也应加快完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加大关键原材料的储备,避免电池产能的无序扩展。最后,应对欧美对电池产业的高额补贴政策,我国也应丰富激励政策,尤其是鼓励电池生产制造领域和回收领域核心技术的创新,巩固技术护城河。
一、欧盟电池新规主要内容
1.1 核心要求
2023年7月1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此前欧洲议会批准的新版《电池与废电池法》(EU 2023/1542,以下简称《法规》),取代2006年颁发的旧版电池法规。该法已于8月17日正式生效,并将于2024年2月18号起正式实施。
(一)涉及电池种类
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指密封的、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电池,通常指4.5伏(3R12),纽扣电池,AA、AAA、AAAA、A23类电池,9伏(PP3)电池等;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电池),指专门设计用于提供启动、照明或点火所需的电力,也可用于车辆提供辅助或者后备动力的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电池),是指密封的、重量在25千克或以下,专用于为轮式车辆牵引提供电力的电池;电动汽车电池,指重量超过25千克,专为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汽车提供牵引电力的电池;工业电池,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电池,或者重量超过5千克的非LMT、SLI、电动汽车电池等(电化学储能电池也属于工业电池类);以及嵌入在产品中的、或者为产品单独设计的电池。
(二)限用物质
对于所有电池,汞金属含量[2]不得高于0.0005%;对于便携式电池,镉含量不允许超过0.002%;自《法规》生效12个月后,便携电池铅含量不允许高于0.01%,其中锌纽扣电池自《法规》生效60个月后执行铅含量限制的规定。此外,电池中所限制的物质同样需满足欧盟REACH[3](Regulation [EC]No 1907/2006)中附件XVII中禁止或限制在欧盟销售的消费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质的规定和报废车辆指令(Directive 2000/53/EC)中第4条(2)中对在车辆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规定。
(三)CE标志方面
从保护健康和环境角度出发,出于以安全方式储存、使用和丢弃电池考虑,《法规》要求对电池实施CE标志管理,具体实施原则将参照欧盟CE标志规范法规(Regulation (EC) No 765/2008)。证明产品符合了CE标志要求的评价手段主要有两方面:对绝大部分在CE标志管理制度内的产品,企业采取符合性自我声明的方式,按照相关程序要求,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就可以加贴CE标志,进入到欧盟市场;但是也有一些风险性比较高的产品,必须获得欧盟授权的公告机构认证才能加贴CE标志。电池的CE标志需要由指定的公告机构授权张贴。
(四)标识管理
《法规》对电池外观所展示的标识作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详见图表2所示。
(五)碳足迹
对于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5]和LMT电池,每个电池生产厂应根据《法规》的要求为每批型号的电池起草碳足迹声明。碳足迹声明应包括以下信息:
生产制造商的工商管理信息(a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电池型号信息;
电池制造厂家的地理位置信息;
电池使用阶段预计的碳足迹,以电池在预期使用寿命内提供的总能量和对应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以kgCO2/kWh表示;
电池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碳足迹,参照图表3;
电池欧盟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的识别编号;
提供一个网址链接,以查询电池碳足迹核算过程的支撑性材料。
碳足迹核算方法方面,应遵照欧盟最新的环境足迹披露方法(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PEF)和环境足迹分类规则(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Category Rules,PEFCRs)。核算应基于特定制造工厂对应特定型号电池所涉及的全部物料、能源和辅助材料,尤其应加大对电池管理单元和安全单元等电子元件及正极材料这类电池碳足迹主要贡献部件的识别。
欧盟将根据碳足迹声明收集市场上各型电池碳足迹的情况,并考虑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专门的评估以确定为各型电池设置碳足迹阈值。在电池碳足迹应用开展时间上应遵循图表4的要求。
(六)电池护照
《法规》生效后的42个月起,每个LMT电池、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都必须有一个专属的电池电子信息记录,即“电池护照”,可以通过扫描电池QR码获取。当电池被再使用、再利用,或再制造时,电池新的经营者应重新制造新版电池护照,并与旧有电池护照信息相关联。直至电池被回收后,该电池护照将不复存在。
电池护照在设计和操作上应与欧盟关于生态设计的法律要求和其他数字产品护照信息架构可以相互衔接一致,如端到端通信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语义和组织构架方面。
(七)资源回收利用
《法规》要求,不同类型的电池都应附录一份文件报告,说明电池活性材料中钴、锂或镍的含量份额,电池整体铅的含量份额,以及每个电池工厂每个电池型号中对这四种金属的从旧电池和制造废料中的回收利用情况。《法规》生效后36个月后,欧盟将制定相关的制度明确这四种金属含量计算和验证的方法,以及文件报告的格式。《法规》对铅、钴、锂或镍四种金属从废电池和废料中的最低回收再利用率进行了明确规定。欧盟将会对于这四类金属,以及其他类型金属的回收可得性进行分析预测,并依据结果适时调整回收金属的种类和最低回用率。
电池的整体回收方面,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质量占比衡量,铅酸电池回收率应达到75%,锂基电池回收率达到65%,镍镉电池回收率达到80%,其他废电池达到50%。到2030年12月31日前,铅酸电池回收率上升至80%,锂基电池回收率上升至70%。从废电池中回收材料的最低水平要求上明确,到2027年12月31日前,锂回收率50%,钴、铜、铅和镍回收率90%,到2031年12月31日前,锂回收率80%,钴、铜、铅和镍回收率均达95%。
(八)供应链尽职调查
《法规》要求在生效24个月后,欧盟市场销售任何电池的经营者(上一财年净营业额小于4000欧元的经营者主体除外),在将电池投放到欧盟市场或者投入使用时,应制定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并进行实施。尽职调查需涵盖电池的整个价值链,即电池的生产制造和废电池处理等各环节,并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人权宪章》等,对各环节涉及人权、童工、歧视、生态环境、社区、原住民影响等邀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形成报告。
(九)合规声明和技术文件
《法规》规定电池在欧盟销售需要提供合规声明,证明该电池符合《法规》第6-10条和12-14条款,即符合对“物质的限制、碳足迹、电池性能和耐用性、安全性、电池标签和标记、健康状况和预期使用寿命”的要求。合规声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有:电池的型号、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声明的对象、该声明符合欧盟对应的法规、引用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为确保市场上电池合规,欧盟根据所涉及的风险水平和安全水平,对电池的不同生产制造商设定了三个不同合格评定程序模块,根据不同评定程序模块要求,生产制造商需编制对应的技术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第一类评定程序是企业内部生产控制部分(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其技术文件主要应描述:电池的一般性描述和用途,部件、子部件、和电路的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相关的说明解释,相关标签标识的样本,为使电池符合欧盟相关要求所采取解决方案的描述,计算和检验结果,测试报告等。
第二类评定程序是企业生产过程中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技术文件主要应描述:电池的一般性描述和用途,部件、子部件、和电路的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相关的说明解释,计算和检验电池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所应用的标准,碳足迹方面的计算过程、数据和信息,相关标签标识的样本,金属回收方面计算相关的过程、数据和信息,测试报告等。电池生产制造商需向所选择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提交质量评估申请,进行质量体系评估。通过审核后电池生产制造商可以贴上识别码(identification number)。
第三类评定程序是基于单元合规性核查(conformity based on unit verification),技术文件主要应描述:电池的一般性描述和用途,部件、子部件、和电路的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相关的说明解释,相关标签标识的样本,用于测量或计算目的的其他相关技术规格的清单,计算和检验的结果,碳足迹方面的计算过程、数据和信息,金属回收方面计算相关的过程、数据和信息,测试报告等。公告机构需进行适当的检查、计算、测量和测试,并发出合格证书,贴上识别码。
除上述要求外,《法规》对电池的耐久和性能、安全性、可拆卸和可更换性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1.2 各方权责
(一)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各成员国应将授权的按照《法规》对电池执行合格评定任务的合格评定机构(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应是根据欧盟成员国立法取得法人资质,独立于电池利益相关群体的第三方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应具备《法规》中所规定的电池评定能力,如:专业的人才和能力、合格的评定程序、相关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等。合格评定机构参与电池评定的人员需要有专业型、独立性,与所评定电池的非利益相关。公告机构需向所在国通知授权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评定成功后将成为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欧盟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通知授权机构(notifying authority),负责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和认证,并对公告机构进行监督。
欧盟委员会将为每个公告机构分配一个识别号,并对外公布通知机构名单和对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公告机构应对电池生产制造商和相关经营者进行合格评定并颁发合格证书,针对评定过程中的不合符项提出整改要求。
(二)制造商的义务
电池制造商产品应满足欧盟对于电池限用物质、碳足迹、标识和标签、性能和耐用性、碳足迹等要求,并附录技术文件、说明书和安全信息提示等。制造商应收集所有的证明材料并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向成员国主管机构提交。在电池产品投入市场前,需要经过公告机构的合格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经过合格评定后,生产制造商应起草一份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并按要求贴上CE标识。
电池制造商应按要求将电池相关型号标识、序列号/编号,以及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商标等在电池上注明。制造商还应提供接口以访问电池管理系统(固定式储能系统电池、LMT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参数,如:剩余容量、使用日期、充放电循环次数、能量和容量吞吐量(energy and capacity throughput)等。电池再使用、再利用或再制造的经营主体将被欧盟视作电池制造商进行管理。电池制造商应出具授权书委任一位授权代表,在成员国当局提出合理要求时,提供相关资料。进口商在进口电池时需要对制造商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一核实。
在废旧电池的回收上,《法规》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制造商在废旧电池的回收上还应尽相关义务。一是承担废旧电池后期回收、管理等一系列费用,包括:废旧电池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如果电池被再利用,可以将费用进行分摊);废旧电池与城市垃圾混合的成分调查费用;废电池收集涉及的预防和管理信息费用;向主管当局报告的费用等。生产者可以授权合格的生产者组织代为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该组织可以根据生产者情况,进行费用分摊。二是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生产制造商或者委托的生产者组织应设立回收制度、设立合理的回收频率、提供回收电池用的相关容器设备等。电池分销商应免费从客户手中回收废旧电池,回收点应在分销商地址的附近。废旧电池最终将交由回收商进行处理。
二、影响分析
2023年6月27日,兴业研究发布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的初步解读》指出欧盟的修订《法规》的主要原因是电池产业对欧盟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欧盟绿色转型影响深远。欧盟不仅希望通过修订《法规》减少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更希望借此确保电池领域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安全。本文将进一步详细分析欧盟制修订该《法规》的主要动机,以期达到的效果,以及对我国的电池产业潜在的影响和应对分析。
2.1 欧盟的主要动机
保持汽车产业优势和就业需求。2023年3月28日,欧盟成员国最终达成一致,明确从2030年到2034年,新的燃油轿车和小型客货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21年分别减少55%和50%,在2035年后禁止销售非零碳排放的新燃油车。未来数十年内,占欧盟主导地位的燃油车将逐步被电动汽车所取代,预计到2030年欧盟电动汽车保有量预计将从2022年的约290万辆增至3000万辆,到2035年销售的汽车中90%是纯电汽车(10%是零碳可再生燃料汽车)。但目前全球动力电池的主要生产和研发基地都聚集于亚洲地区。2021年中国电池产能为655GWh,占全球产能的76%,韩国占比5%,美国占比7%,而整个欧盟占比为7%[10],在电池产业的全球竞争中处于相对落后地位。随着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实施为美国电池产业带来的巨额补贴和对进口电动汽车设置的门槛,全球电池产业乃至电动汽车产业竞争将愈趋白热化。基于欧盟电池产业的发展现状,要么无法实现交通领域2035年减排目标,要么对第三国产生依赖,丧失电池定价权,汽车这一解决了欧盟约350万就业人口的传统优势产业竞争力将下滑,行业就业人数大幅萎缩。
减少关键原材料依赖。欧盟2023年发布的一份关键原材料的研究报告指出,欧盟对电池的主要五种材料钴、镍、锂、锰和天然石墨的原料进口平均依赖度达到78%,精炼料进口平均依赖度达到61%。且约87%的进口锂原料、68%的钴原料、41%的锰原料和40%的天然石墨原料来自单一国家,其中79%的精炼锂来自智利,29%的精炼镍来自俄罗斯。全球范围层面,电池关键原材料的精炼产业涉及的主要产能和技术装备主要集中在中国[11]。随着全球电池产能的爬坡,部分关键电池原材料,尤其是钴、锂和镍的全球供需缺口预计从2028年起逐步扩大。届时,原材料的短缺将带来电池成本大幅上涨和供应链危机。研究表明,欧盟采矿业从发现矿产储备到投产通常需要12-16年时间,因此,提升关键金属原材料的回收利用率是欧盟减少原材料依赖最为现实的路径。据预测,到2040年,电池关键原材料消费量的25%将来自回收料,其中钴和锂的占比最高,分别达到51%和42%。
电池产业预计将为欧盟带来巨大的经济增长。2022年欧盟电池产能约为70GWh,根据目前在欧盟布局电池生产企业的投产计划,到2025年,欧盟电池产能预计能达到520GWh,欧盟本土企业将占据产能份额的56%。欧盟委员会预计,产能的提升将创造80万个新增就业,潜在经济价值达到2500亿欧元[12]。到2030年,如果所有电池企业按计划顺利投产,欧盟电池产能预计将达到714GWh到1200GWh,不仅能满足欧盟的全部需求,还能大量出口。
2.2 欧盟鼓励电池产业发展的政策
在《法规》生效之前,欧盟早已意识到电池产业对欧盟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采取了大量措施。2015年,欧盟修订了“战略能源技术计划(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SET)”,电池成为欧盟产业政策的基石之一,强调了“具备电池领域全球竞争力”的必要性。2017年,欧盟公布了“新产业政策战略(A renewed EU Industrial Policy Strategy)”,将电池投资列为“具有战略重要性的投资”,并努力在欧盟建立一个完整的电池产业(价值)链。同年10月,欧盟成立电池联盟以凝聚行业相关方共识。2018年4月,欧盟发布“可持续交通(Sustainable Mobility for Europe)”的通讯文件,旨在使欧盟成为可持续电池生产和使用的全球领导者,并制定了电池战略行动计划。其中的主要目标就包括:确保原材料的可获得性、支持扩大电池生产规模、加强技术创新、人员培训、电池生产制造的可持续性等,成为《法规》的雏形。2023年3月,欧盟公布了“净零工业法案(Net Zero Industry Act)”提案,设置了一个预期性(indicative)目标:到2030年在境内生产90%的电池需求,即达到产能550GWh的产能。同期,欧盟还公布了《关键原材料法案》共设立了4个目标:至少年消费量10%的关键原材料在欧盟内部提炼获得、至少40%在欧盟加工、至少15%得到回收、向单一来源国采购比例不超过65%。
财税补贴方面,在2014到2021年期间,欧盟为支持电池产业链投资至少提供了约17亿欧元的赠款和担保。获得欧盟授权的成员国对电池产业的国家援助就已超过60亿欧元。主要的资助渠道包括[10]:
地平线计划(Horizon Programme),该计划为欧洲框架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示范和应用提供财政支持。2014-2020年总预算接近800亿欧元,2021-2027年总预算将超过1000亿欧元。在2014-2020年间,该计划共资助了307个电池领域的研究计划,总值约为8.73亿元。
创新基金(Innovation Fund),该资金侧重于支持成熟项目,旨在为创新的技术、工艺或设备,以及具备高度减排潜力的项目提资助。2021-2022年期间,该基金为8个电池领域项目提供了1.61亿欧元的补贴。
欧盟区域发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技术创新应用、研究的基础设施建设、产品早期和中试验证、先进制造能力应用、首台套设备等。该基金为459个电池相关项目提供了约3.59亿欧元的补贴。
欧洲投资银行贷款(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在欧盟担保的支持下,欧洲投资银行在2014-2020年间签订了4.95亿欧元的贷款合同,支持了7个电池相关的项目。
欧盟共同利益重要项目(IPCEI),该项目是基于欧洲共同利益的大型国家援助项目,涉及半导体、电池、光伏、氢能、微电子等领域。电池产业方面,欧盟2019年和2021年分别批准了一个IPCEI,总共提供了60亿欧元的国家援助。
2.3 潜在影响
经过数年的技术积累,我国电池产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较强的产业竞争优势。根据工信部统计,2022年我国锂电产量达到750GWh,行业总产值突破1.2万亿元,占全球产量的75%,出口额达到3500亿元。欧盟是我国电池和电池材料出口最重要出口目的地,占我国电池出口的40%。此外,韩国和日本也大量进口我国电池材料生产电池出口欧盟。欧盟的电池政策对我国电池产业的发展影响巨大。
有别于消费类产品,电池通常是嵌入在电子产品(汽车)的内部,难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同性能情况下产品价格通常是核心竞争力。面对中国已经积累的产业规模优势和成本优势,欧盟只能将产品价值标准多元化,降低目前电池生产要素成本占总成本的权重,来缩小甚至逆转欧盟与中国在电池产业上的差距。《法规》对于产品碳足迹要求,供应链尽职调查所涉及的人权、生态环境保护、反歧视等要求,合规审查要求,电池回收等方面要求将重构电池的生产成本,并为电池产品打造一套新的“质量认证体系”。在实施《法规》新增要求过程中,欧盟不仅具备标准、方法学和经验方面的优势,还有可能借此构建话语权体系,最终使相关要求达到排他性效果。在欧盟2020发布的一份《负责任和可持续电池原材料》(Responsible and sustainable sourcing of battery raw materials)的报告,以欧盟的评价标准给与各国原材料供应进行了评价评分。宝马集团也在一次采访中明确不会从刚果民主共和国采购任何钴,并将研究在南美负责任锂来源的要求[13]。
欧盟正在将《法规》类似的要求向其他具备战略性的工业品,以及消费品领域延伸,将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关领域的隐性成本显性化,突出欧盟的竞争优势。欧盟已经加速推动“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的应用,在2023年6月公布的《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修订提案中明确要求在售产品需附上“产品护照”,一方面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另一方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监控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不论是电池产品,还是其他产品,欧盟有意逐步构建符合“低碳、循环、道德”产品生产原则。对于我国以欧盟为主要出口目的地的生产企业而言不得不对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或按照欧盟的方式对供应链进行管理,按照欧盟的要求避免来自风险地区原材料的采购等,甚至为规避合规风险将产业链向欧盟或者其他地区转移。这不仅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也将对我国产业链的完整性带来影响。
在为我国电池企业提供碳足迹核算认证、产品核定和认证方面,以及未来其他出口产品的相关核查认定方面(如碳边境核查机制),我国出口企业为尽可能确保通过欧盟审核,大概率将优先考虑欧盟的咨询服务机构。欧盟大概率也会优先将欧盟的第三方咨询认证公司优先作为受官方认可的咨询认证方。不仅影响我国进出口服务贸易结构,而且存在数据和技术泄漏的风险。
三、应对分析
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体系,同样是我国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与欧盟类似,电池产业在我国同样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并且,我国电池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同样存在进口依赖。因此,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电池法规对我国产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应学习欧盟在确保产业供应链安全,鼓励产业低碳绿色发展采取的措施。
(一)为产业低碳发展提供标准制度保障
《法规》中对碳足迹的要求和再生金属回收利用的要求是影响全球电池产业竞争力格局的核心变量。不同的工艺路线、不同的运输距离、不同的能源结构等都将对企业产品碳足迹结果带来影响,从而影响产品成本和竞争力。相较于欧盟,首先,我国电池产业规模大,产业链齐全,生产成本占优;其次,我国绿色能源成本较低;最后,我国电池产业起步较早,废旧电池积蓄量丰富,并且我国主要采用湿法浸出工艺回收电池,碳排放量较欧盟较普遍应用的火法回收(高温提炼)方式较低。但目前我国针对产品碳核算、碳足迹核算、绿电认证等相关领域政策和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与国际接轨。
建议政府部门加速构建与国际互认的绿色低碳产品认证标准体系,以及低碳能源、低碳原材料、低碳运输的供应和认证制度。电池行业可以作为试点,为企业绿色发展营造完善的制度环境。例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过程中主要能耗是电力,如果企业完全采取绿色电力生产将显著降低产品的碳排放。因此,制度上可以参照欧盟对于绿色电力环境权益的认证要求,完善绿电交易制度框架,确保绿电环境权益属性的唯一性,为生产企业提供绿色电力,服务企业低碳转型需求。
(二)完善我国废旧电池回收体系
我国电池产业关键原材料同样严重依赖进口。2022年,《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9号)、《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先后出台,均提出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但目前而言,我国废旧电池回收还存在材料循环利用成本与矿山开采原材料成本存在倒挂、废旧电池回收产能闲置、“小作坊”与“正规军”竞争货源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三个主要问题[14]。我国也可以尝试以电池生产企业为主体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电子追溯系统。一方面电池制造企业对于电池构造和生产工艺更为了解,更有利于电池的拆解、储运,并交由末端合格的电池回收企业进行价值物的提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对废旧电池进行追踪,避免不合规的小企业违规获取电池,或将电池违规出口到境外。在考虑综合成本的前提下,逐步设置电池生产过程中废旧金属的使用比例,对于应用高比例废旧材料回收电池的车企给与双积分倾斜等激励措施,打通电池全生命周期价值链。
(三)优化产业链协同,培育话语权体系
我国不仅电池产能占比较高,较早在国外布局锂矿,并且国内产业集中度高,前三、前五、前十动力电池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分别达到76.6%、83.9%和94.4%[15]。我国具备构建电池产业话语权体系的条件和时机。电池产业链具备全球化特征,涉及全球多个国家的合作协同,需要制定一套统一规则。欧盟《法规》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形成欧盟乃至国际通用的电池行业标准体系,并且一旦欧盟电池产能扩展达到计划水平,不仅能满足域内需求,还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终形成标准和产业协同的双重优势。我国应该积极构建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标准和规则体系,并基于产业链的优势,促进体系演化成为国际规则。对于欧盟,建议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在其成为法律之前,积极主动与其进行磋商,凝聚共识,推动产业链间的协同。
(四)控制产能无序扩张,积极布局上游矿产资源
据估计,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需要的动力电池产能大约在1000GWh到1200GWh。而目前包括电池厂、整车厂与其他跨界企业对外公布的产能规划已达4800GWh,是预计需要产能的4倍多[16],每年可以装备6400万辆75kWh电池包新能源汽车,是我国2022年700余万辆新能源汽车产量9倍多。电池产能过剩是我国电池生产企业积极出海的原因之一,提前海外布局,获得先发优势。
根据全球锂、镍等资源未来供需关系的预测,到2028年后全球电池生产企业有可能面临材料紧缺的情况。电池市场的需求不足叠加原材料供给不足将可能导致电池产能闲置和市场的低价竞争。地方政府对于新上马电池产能项目的审批应结合技术优势、产业配套和未来需求规划,避免产能,尤其是落后产能的盲目扩展。对于关键原材料,一方面要加大资源的储备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原材料保障体系。
(五)鼓励创新
欧盟对于电池产业采取了多渠道的补贴,并希望利用单一市场的优势,借助《法规》的出台,吸引电池企业去欧盟建厂,培育发展本土电池企业,同时鼓励本土技术研发。我国2020年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提出“实施电池技术突破行动”,可以同样设置多渠道的鼓励措施和奖励办法,对冲欧美对于电池的高额补贴。但鼓励重点应聚焦于电池生产和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层面核心优势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并加大对于电池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电池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层面可以评估开展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管制的必要性,限制关键技术的外流。
附件:《法规》各条款项
注:
[1]资料来源:EU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Regulation: An Overview,Compliance Gate [EB/OL],[2023/08/22],https://www.compliancegate.com/batteries-regulation-european-union/
[2]注:“含量”指质量占比,下同。
[3]注:REACH法规附件 XVII 列出了限制或禁止在欧盟市场上的消费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如邻苯二甲酸盐、汞、六价铬等
[4]注:根据欧盟2023年3月发布的《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提案中附件II所列的关键原材料包括:(a)锑;(b)砷;(c)铝土矿;(d)重晶石;(e)铍;(f)铋;(g)硼;(h)钴;(i)炼焦煤;(j)铜;(k)长石;(l)萤石;(m)镓;(n)锗;(o)铪;(p);氦气;(q)重稀土元素;(r)轻稀土元素;(s)锂;(t)镁;(u)锰;(v)天然石墨;(w)镍--电池级;(x)铌;(y)磷矿;(z)磷;(aa)铂族金属;(bb)钪;(cc)金属硅;(dd)锶;(ee)钽;(ff)钛金属;(gg)钨;(hh)钒,该目录计划每四年更新一次。
[5]注:下文中如无说明,工业电池均指大约2kWh可充电工业电池。
[6]注:欧盟还将进一步明确电池碳足迹的核算要求、出台针对碳足迹声明的明确要求、电池碳足迹绩效水平等级、碳足迹性能类别声明、设置碳足迹阈值等,这将有可能导致碳足迹工作的延期
[7]注:括号内数字对应表格右侧单元格内数字,指不同电池种类在不同月份后不同规则要求生效,下同。
[8]注:详见表2对一般信息的定义
[9]注:生效时间有可能随着《法规》该条款配套的要求文件的推迟发布而推迟
[10]资料来源:The EU’s industrial policy on batteries – New strategic impetus needed,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R],2023/05/24[2023/09/25],https://www.eca.europa.eu/en/publications/SR-2023-15
[11]资料来源:Battery supply chain challenges,European Commission [EB/OL], [2023/09/25],https://rmis.jrc.ec.europa.eu/analysis-of-supply-chain-challenges-49b749
[12]资料来源:Annex 2 to COM(2018) 293,欧盟官网 [EB/OL],2018/05/17 [2023/09/25],https://eur-lex.europa.eu/resource.html?uri=cellar:0e8b694e-59b5-11e8-ab41-01aa75ed71a1.0003.02/DOC_3&format=PDF
[13]资料来源:European battery law will set global standard for the car industry, EU says,Euractive [EB/OL],2021/11/4 [2023/09/25],https://www.euractiv.com/section/batteries/news/european-battery-law-will-set-global-standard-for-car-industry-eu-says/
[14]资料来源:动力电池回收多重难题待解,中国能源报 [N],2021/02/20 [2023/09/26],http://paper.people.com.cn/zgnyb/html/2023-02/20/content_25967409.htm
[15]资料来源:动力电池产业调查,经济报 [N],2022/11/03 [2023/09/26],http://paper.ce.cn/pc/content/202211/03/content_263527.html
[16]资料来源:动力电池产能过剩了吗,经济网 [N],2022/12/14 [2023/09/26],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212/14/t20221214_38286940.shtml